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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九號

叛亂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鄭煥文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本件賠償聲請人甲○○○以其被繼承人鄭煥文於民國四十一年間因叛亂案件,遭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覊押,以查無實據而予釋放,計受非法覊押九十二日,依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折算一日,請求國家賠償四十六萬元。原決定以賠償聲請人不能證明其上開主張為真實,復查無相關資料,爰駁回賠償聲請人之聲請。按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聲請賠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冤獄賠償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聲請賠償時,其他繼承人亦視同已經聲請賠償,法院即應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對之為決定,始為適法。查鄭煥文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甲○○○外,尚有鄭朝右等多人,有繼承系統表可稽。原決定機關未列鄭煥文之全體繼承人為賠償聲請人,遽對甲○○○一人為實體上決定,自有未合。聲請覆議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決定既有不當,仍應予撤銷,爰為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林 明 德委員 吳 雄 銘委員 林 茂 雄委員 黃 正 興委員 陳 世 雄委員 李 彥 文委員 鄭 玉 山委員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九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叛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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