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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六四號

盜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6 日

最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六四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盜匪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

月八日決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一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

按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特赦而受影響,赦免法第五條之一前段定有明文。故受罪刑宣告之人,無論係經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或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其於特赦前基於有罪判決所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既不因特赦而受影響,自仍具合法及正當性,與非法被剝奪人身自由有間,即不得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主張其因盜匪案件,雖受有罪判決確定,惟業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特赦,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故請求偵查中所受羈押及服刑期間共九百四十三日之冤獄賠償,揆諸前揭說明,自不應准許。原決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吳 啟 賓委員 謝 家 鶴委員 吳 正 一委員 吳 昆 仁委員 王 居 財委員 張 清 埤委員 陳 重 瑜委員 黃 秀 得委員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六四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盜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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