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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二一號

叛亂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二一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右賠償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王滄江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人不服台灣基

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決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二五號),聲請

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本件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王滄江曾任憲兵、基隆市警察局刑事組長、議員、基隆市議會副議長,突於民國六十一年間遭人檢舉於十五歲時參與讀書會組織,而於同年八月七日遭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同年十月七日移送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審理,其間王滄江均遭羈押,迄六十三年九月五日經該司令部判決交付感化教育三年確定,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交付執行,至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乃父嗣於八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就前開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已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基金會請領補償金,至其父感化教育前遭不當羈押期間,即自六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六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共七百八十日,則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請求按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折算一日,給予賠償三百九十萬元等語。原決定則以:依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送王滄江所涉案件檔案資料卡記載,其係於六十一年十月七日由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移送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審理,嗣於六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交付感化教育三年,參酌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當事人欄記載王滄江係在押,及前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復函謂王滄江係於六十一年十月七日解送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偵辦等語,足認聲請人主張乃父王滄江自六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交付感化教育前之六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均在羈押中,堪予採信。然其主張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係自六十一年八月七日已逮捕王滄江,延遲二個月始移送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則屬無據。應認聲請人之父王滄江於交付感化教育前,自六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六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止,計受羈押七百二十日,酌情以五千元折算一日,准予賠償三百六十萬元,超過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固非無見。惟按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聲請賠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冤獄賠償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效力及於全體」,係指繼承人中之一人聲請賠償時,其他繼承人視同已經聲請賠償而言。本件受害人王滄江已經亡故,其法定繼承人除聲請人外,依其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繼承關係表所載,尚有繼承人王培時、王映之與王麗楨三人,原決定機關未詳加審認,並列其全體繼承人為賠償聲請人,自非適法。即其准為賠償之決定書主文,亦應表明賠償予王滄江之全體繼承人,始符規定,乃原決定主文諭知「甲○○為王滄江於交付感化處分執行前,受羈押柒佰貳拾日,准予賠償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而未及於其他繼承人,亦屬違法。聲請覆議意旨執以指摘原決定不當,應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吳 啟 賓委員 曾 桂 香委員 莊 登 照委員 陳 東 誥委員 林 秀 夫委員 張 春 福委員 郭 毓 洲委員 吳 麗 女委員 葉 勝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叛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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