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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二號

違法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覆議人 甲○○ 男 民

右聲請覆議人因違法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決定(八十六年度賠更字第七號),聲請覆議,

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

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於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固定有明文,然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僅得向本會聲請覆議,並無對原決定機關或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審或準用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此觀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自明。原決定機關以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對原決定機關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十六年度賠更字第七號決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吳 啟 賓委員 林 奇 福委員 陳 炳 煌委員 黃 義 豐委員 蕭 仰 歸委員 孫 增 同委員 吳 三 龍委員 林 開 任委員 高 孟 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二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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