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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八四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八四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女 民

右聲請覆議人因其被繼承人楊扣顏貪污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決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0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

定如左: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本件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以伊夫楊扣顏,因涉嫌貪污案件,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台北市調查處隔離偵查,並於次日(即同年月二十五日),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檢察署偵訊後,裁定羈押於台北土城看守所,至同年八月三日,始經台北地院裁定交保後傳,共被羈押七十二日,伊夫楊扣顏雖不幸於八十九年七月八日逝世,惟與楊扣顏一同涉案之其他被告七人,均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三六號判決無罪確定,爰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請求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折算一日,共三十六萬元之賠償等語。原決定以:楊扣顏前因涉嫌貪污案件,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經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羈押,後經具保停止羈押,而後楊扣顏在判決未確定前,於八十九年七月八日死亡,楊扣顏所涉貪污案件,因而經最高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偵查卷宗封面、死亡證明書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六五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楊扣顏並非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亦非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等情形,聲請人不得依冤獄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固非無見。惟按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聲請賠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冤獄賠償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效力及於全體,係指繼承人中之一人聲請賠償時,其他繼承人亦視同已經聲請賠償而言。倘繼承人有數人,而僅由其中一人聲請賠償時,除應於決定書理由欄敘明其中一人聲請賠償之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外,並應於當事人欄記載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始稱適法。本件受害人即楊扣顏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八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其配偶即聲請人甲○○外,尚有女兒三人,即楊懿琳、楊懿珍、楊懿珊,且該三人於原決定機關時,即委任其母即聲請人聲請本件賠償,乃原決定於當事人欄,僅列甲○○一人為賠償聲請人,未列其他繼承人,遽對甲○○一人為實體上決定,自有未合。聲請覆議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決定既有不當,應予撤銷。爰為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吳 啟 賓委員 林 奇 福委員 陳 炳 煌委員 黃 義 豐委員 蕭 仰 歸委員 孫 增 同委員 吳 三 龍委員 林 開 任委員 高 孟 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八四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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