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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四六四號

違法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仁壽林永茂許澍林陳國禎陳東誥

司法院冤獄賠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覆審人 甲○○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法羈押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決定(九十八年度賠字第四七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五年間裝訓部測驗時,因其擔任四二迫擊砲之瞄準手,涉嫌過失致死,致遭羈押於裝訓部看守所,復轉羈押至鳳山陸訓部看守所,經多月偵訊後始釋放,爰依法請求冤獄賠償云云。原決定意旨略以: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五條第四款、第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冤獄賠償,惟請求狀未檢附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裁定命其七日內補正,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回證為憑,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請求賠償之程序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等語。聲請覆審意旨略以:年代久遠,聲請人無法提出資料,且其未接獲命補正之裁定云云。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冤獄賠償,惟請求狀未檢附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裁定命其七日內補正,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為憑,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請求賠償之程序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呈報地址,由其配偶陳綵穎簽收,送達程序合法。原決定機關因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於法核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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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東 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四六四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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