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03號
- 原告
- 覺慧文
- 被告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 代表人
- 洪進達
- 訴訟代理人
- 張逸群
吳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撤銷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處分,及命原告返還附表編號1 至9所示溢領殯葬獎金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5 年度簡字第303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行政處分,已逾除斥期間不得撤銷,原處分撤銷該部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並命原告返還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溢領之殯葬獎金,自有違誤,復審決定未予撤銷,亦有未恰,原告訴請撤銷該部分之復審決定及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處分撤銷附表編號10至20所示之行政處分,則無違誤…」,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復審決定及原處分除關於撤銷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處分,及命原告返還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溢領殯葬獎金外,其餘均撤銷」,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