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7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趙偉程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石發基
- 訴訟代理人
- 劉瑋玲
陳重志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五㈡標題「系爭夜點費非屬工資」應更正為「系爭夜點費應屬工資」。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 年度簡字第97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五㈡⒎已載明:「綜上,…系爭夜點費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為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之工資…」,是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五㈡標題所載「系爭夜點費非屬工資」,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