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1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趙偉程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石基發
- 訴訟代理人
- 劉瑋玲
陳重志
姚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之倒數第3 行「1 萬元」應更正為「15,000元」。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 年度簡字第311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已載明被告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是事實及理由欄六之倒數第4 至3 行所載「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1 萬元」,其中關於「1 萬元」部分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