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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11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11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石基發
訴訟代理人
劉瑋玲

      陳重志

      姚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之倒數第3 行「1 萬元」應更正為「15,000元」。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 年度簡字第311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已載明被告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是事實及理由欄六之倒數第4 至3 行所載「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1 萬元」,其中關於「1 萬元」部分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1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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