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8號

原告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律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列載正確被告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代表人(所長)蘇福智」,原告應具狀補正之。

三、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