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6號
- 原告
- 陳雲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浤誠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航港局
- 代表人
- 郭貴添
- 訴訟代理人
- 周子軒
劉華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引水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被告應確認其代表人,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