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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6號

引水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陳雲龍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被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表人
郭貴添
訴訟代理人
周子軒

劉華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引水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被告應確認其代表人,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引水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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