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8號
- 原告
-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律品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袁國治(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8日送達原告代表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