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鍾克偉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石蕙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6月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U981395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8 年11月13日108年度交字第268號判決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1月30日109年度交上字第8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於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108年3月20日2時8分許,行經臺北橋機車道往三重方向,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西路派出所員警當場舉發(見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68號卷第41頁),嗣被告以108年6月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U981395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見本院第268號卷第43頁),原告於108年6月17日起訴。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伊有配合吹氣,但測試二十餘次均出現吹氣不足失敗情況,員警未勸導並告知伊拒測法律效果,率行開立拒測舉發單,舉發程序有瑕疵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抗辯及聲明:過程中原告多次吹氣不成功,員警再多次教導原告如何正確完成酒測程序,惟原告仍多次因吹氣不足測試失敗,員警於2時15分許告知原告多次消極不配合將開拒測單,並於2時16分許詢問原告是否要再測一次,原告表示不用,員警多次詢問原告是否確認要拒測,原告明確表示其拒測,員警遂依法告發酒測拒測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行為時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定有明文。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故若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㈡經查:原告騎乘機車行經前揭時、地,執勤員警見其疑似酒後駕車予以攔查,發現其身上帶有酒氣且主動坦承飲酒,遂要求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經執勤員警告知酒測程序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多次吹氣失敗,員警詢問是否拒測,原告明確表示拒測等情,有酒測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8年5月1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83015472號函及所附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採證光碟在卷可按(見本院第268號卷第71、83至86頁、證物袋),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光碟屬實,有對話譯文:「01:56:21-01:59:05 員警:我先跟你講你的權利,你過來看一下。員警:現在108年3月20號,剛剛給你看了1點…你大概45分時被我攔到,你說你喝完15分鐘了,我也給你漱口了,跟你講拒測的法律效果,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該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經客觀情狀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美公升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仍得依刑法第185-3移送法辦,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這樣了解嗎?原告:了解。員警:來,我先跟你講數值,0.17以下,就是不罰,勸導而已;0.18-0.24就是開罰單扣車,就是行政罰,不用跟我們回派出所,不用移送;0.25以上就是觸犯刑法公共危險,就是要跟我們回派出所一趟,然後要移送。來,有沒有了解了,這邊幫我簽名。(原告簽名)」、「01:58:58 原告第1次吹氣,吹氣不足,測試失敗。員警:你要長吹,不要斷,所以會吹氣不足。吸飽氣,長吹出來。」、「02:15:34 原告第27次吹氣,吹氣不足,測試失敗。」、「02:15:56-02:17:07員警:因為是消極不配合,我們依法開拒測給你,還是你要再一次機會?原告:不用了。員警:確定了?你看一下,確定了我就按下拒測了喔? (原告自行錄影中)員警:你要開拒測嗎?(多次重複詢問)原告:好,我拒測。員警:拒測齁,(按下拒測鈕)」等語,有本院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影像截圖、對話譯文在卷可按(見本院第268號卷第186至194、163至179頁)。由上可見,在員警明確告知原告拒測法律效果後,原告均因吹氣不足而致測試失敗,期間次數多達27次,過程中員警不斷教導原告正確吹氣方式,原告仍因吹氣不足致未達酒測器之取樣標準而無法顯示酒測值以完成測試檢定,本次實施酒測所使用酒測器,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檢定合格,有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第268號卷第23頁),則本件未能完成酒測之原因自可排除係酒測器本身因素所致,足見原告確有以消極推諉方式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意,況原告於員警詢問是否拒測後,尚明確表達拒測之意,是被告主張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應可採信,原處分並無違誤。至原告主張:員警未告知拒測法律效果等語,顯與前揭勘驗結果不符,自不足採。

㈢原告主張:伊吹氣失敗是因肺功能不良並非拒測等語,並舉福田診所診斷證明書暨肺功能檢測圖表在卷(見本院第268號卷第197至204頁);惟查,原告經攔撿施以酒測日期為108年3月20日,上開診斷證明書暨肺功能檢測圖表製作日期為108年9月24日,係攔撿半年後始作成,尚難作為原告經攔撿時身體狀況之證明,原告復當庭表示其並無108年3月20前因氣喘就醫紀錄,有本院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實難僅憑上開診斷證明書及肺功能檢測圖表遽認原告於本件酒測當時患有氣喘疾病。縱寬認原告當時確實患有氣喘疾病,惟觀之前揭密錄器影像內容,原告酒測過程談話表現正常,未曾向員警表達其患有氣喘疾病,未見任何氣喘跡象,顯見原告於酒測當時亦非因氣喘而有吐氣困難情形。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方至診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主張其吹氣失敗導因於氣喘疾病,本院認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上訴審裁判費75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上訴審裁判費 750元合 計 1,05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更一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