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3號
- 原告
- 孫梅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白麗真
- 訴訟代理人
- 彭淑嬌
- 訴訟代理人
- 陳緯如
-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游淑涵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鄧明斌,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琄,嗣又變更為白麗真,被告均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北高行卷第257頁、本院卷第145頁)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