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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3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敬超

原告
孫梅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彭淑嬌
訴訟代理人
陳緯如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游淑涵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鄧明斌,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琄,嗣又變更為白麗真,被告均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北高行卷第257頁、本院卷第145頁)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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