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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28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3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玟羽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4072號),因被告於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

易程序(98年度訴字第200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玟羽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列之支票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
    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據此就本案而論,被告陳玟羽自民國97年起至
    98年1 月間,以盜蓋技豐公司大小章於技豐公司支票偽造有
    價證券之方式,供其清償或擔保個人在外之龐大債務,既係
    基於一個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其所盜開如附表所示之
    技豐公司支票行為彼此間復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盜開支票
    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一個公共信用法益,是以被告全部犯行
    應認定係接續犯。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前
    段、第1 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而被告盜蓋技豐公司大
    小章於技豐公司支票之偽造印文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
    為,偽造有價證券後進而行使,依法條競合高度吸收低度關
    係,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則為偽造有價證券吸收,又行使偽造
    有價證券本即涵攝詐欺取財之成分,均不另論犯罪,是被告
    僅論偽造有價證券罪即為已足。惟被告所為之犯行,金額雖
    高達仟萬元以上,但受害者僅為少數人,兼以主要受害者技
    豐公司代表人張言祥於100年8月15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問
    :起訴書的附表一、二所列,被告所偽造的支票,是否確實
    無誤?)我一開始看起訴書的時候,有對過應該都正確。(
    問:你是否知悉被告偽造公司的支票,他的用意何在?)細
    節不是那麼清楚,大概知道有把公司的錢拿出去,但是為了
    要讓公司順利運轉,被告有開票出去外面借錢。(問:你知
    道被告盜開公司支票向哪些人借錢嗎?)後來知道大概有3位
    ,1位是郭許寶蓮、李志聰、張文貞。(問:你是否知道被告
    於本案發生後,有沒有陸續歸還這一些債主錢?)細節我不
    是那麼清楚,後來我們有協議,但是主要是由被告負責去處
    理債務清償。(問:你當初有參與被告跟他的債權人的協議
    嗎?)最後我們在協議的時候,李志聰、郭許寶蓮有告訴我
    每個月還1萬或2萬。(問:李志聰、郭許寶蓮有親口告訴你
    嗎?)有。(問:就你所知,李志聰、郭許寶蓮有同意被告
    還款的方式嗎?)有。(問:被告所偽造貴公司的支票,後
    來都有回籠嗎?)我知道的大多都有回來,有一些票我去銀
    行對查的時候,查不出那些票在那裡,但這幾年那一些票也
    沒有人提示。(問:被告偽造公司的支票後,實際上造成公
    司有多少的損害?)應該差不多快3000萬。(問:公司確實
    只有損失這3000萬左右嗎?)是。(問:被告有清償這些部
    分的損失嗎?)目前沒有。(問:被告向李志聰、郭許寶蓮
    等債權人借錢,盜開公司票擔保,後來被告所借的款項無法
    清償,現在才與李志聰、郭許寶蓮等債權人協議分期清償,
    公司實際受有損害嗎?)還是有,因為被告盜開公司票擔保
    向債權人借的款項後來無法歸還,當初在協議的時候,被告
    僅負擔部分債務,我有答應李志聰、郭許寶蓮等債權人由公
    司負擔部分被告所積欠的債務,所以我上面所說的3000萬就
    是技豐公司代為清償的部分,所以還是算公司的損失。(問
    :技豐公司有因被告盜開公司票造成銀行的拒絕往來戶而無
    法再申請空白支票嗎?)沒有,目前還是有公司票可以用。
    (問:被告所積欠技豐公司的款項,也就是說造成公司的損
    失部分,你們有協議如何處理嗎?)沒有。(問:你的意思
    是把他當作技豐公司的損失,因為你的管理不當?)我的想
    法是我與被告本來就是朋友,我希望被告可以好好出社會工
    作,如果有機會的話就賺錢還我,如果沒有機會的話就算了
    。(問:你的意思是如果被告有繼續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如李
    志聰、郭許寶蓮等人的債務,你願意原諒被告,如果法院給
    被告緩刑的機會,你願意接受嗎?)願意。」等語(參本院
    卷當日筆錄),被告在犯後本院審理期間,努力表現最大悔
    意,與受害者均已達成和解,參以被告所犯罪之法定刑最低
    度仍高達有期徒刑3 年,衡情度勢,本件即屬情輕法重,被
    告所為顯可憫恕,是以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
    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所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10
    月。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本
    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 年。至於被告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係屬偽造之有價證券,均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01條第2 項前段、第1項、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0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    │受款人  │  金額(元)│   票號   │ 銀行       │
├──┼──────┼────┼──────┼─────┼──────┤
│1   │97年9月12日 │朋友    │36,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2   │97年9月12日 │不詳    │72,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3   │97年9月12日 │不詳    │47,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4   │97年9月12日 │錢莊    │223,1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5   │97年9月12日 │不詳    │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6   │97年9月15日 │不詳    │32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7   │97年9月15日 │不詳    │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8   │97年9月16日 │錢莊    │44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9   │97年9月20日 │不詳    │630,000     │ 0000000  │聯邦        │
├──┼──────┼────┼──────┼─────┼──────┤
│10  │97年9月20日 │不詳    │500,000     │ 0000000  │聯邦        │
├──┼──────┼────┼──────┼─────┼──────┤
│11  │97年9月23日 │李志聰  │6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12  │97年9月25日 │郭許寶蓮│200,000     │ 0000000  │聯邦        │
├──┼──────┼────┼──────┼─────┼──────┤
│13  │97年9月26日 │郭許寶蓮│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14  │97年9月29日 │錢莊    │625,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15  │97年9月29日 │錢莊    │6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16  │97年9月29日 │錢莊    │72,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17  │97年10月7日 │林麗華  │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18  │97年10月20日│阿國    │4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19  │97年10月25日│郭許寶蓮│100,000     │ 0000000  │聯邦        │
├──┼──────┼────┼──────┼─────┼──────┤
│20  │97年10月29日│李志聰  │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21  │97年11月1日 │阿裕    │525,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22  │97年11月4日 │郭許寶蓮│500,000     │ XC0000000│華南        │
├──┼──────┼────┼──────┼─────┼──────┤
│23  │97年11月20日│阿國    │1,5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24  │97年11月25日│郭許寶蓮│200,000     │ 0000000  │聯邦        │
├──┼──────┼────┼──────┼─────┼──────┤
│25  │97年12月24日│孫小姐  │300,000     │ 0000000  │台北富邦    │
├──┼──────┼────┼──────┼─────┼──────┤
│26  │97年12月6日 │崔姐    │225,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27  │97年12月15日│邱總    │7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28  │97年12月20日│阿國    │1,5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29  │97年12月24日│孫小姐  │300,000     │ 0000000  │土地        │
├──┼──────┼────┼──────┼─────┼──────┤
│30  │97年1月20日 │阿國    │8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31  │98年1月25日 │郭許寶蓮│200,000     │ 0000000  │聯邦        │
├──┼──────┼────┼──────┼─────┼──────┤
│32  │98年2月25日 │郭許寶蓮│200,000     │ 0000000  │聯邦        │
├──┼──────┼────┼──────┼─────┼──────┤
│33  │97年4月5日  │郭許寶蓮│1,500,00    │ UA0000000│聯邦        │
├──┼──────┼────┼──────┼─────┼──────┤
│34  │97年6月30日 │郭許寶蓮│450,000     │ DQ0000000│土地        │
├──┼──────┼────┼──────┼─────┼──────┤
│35  │97年8月25日 │郭許寶蓮│500,000     │ DQ0000000│土地        │
├──┼──────┼────┼──────┼─────┼──────┤
│36  │97年8月29日 │郭許寶蓮│500,000     │ DQ0000000│土地        │
├──┼──────┼────┼──────┼─────┼──────┤
│37  │97年9月5日  │郭許寶蓮│520,000     │ UA0000000│聯邦        │
├──┼──────┼────┼──────┼─────┼──────┤
│38  │97年9月22日 │郭許寶蓮│500,000     │ UA0000000│聯邦        │
├──┼──────┼────┼──────┼─────┼──────┤
│39  │97年6月15日 │李志聰  │1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40  │97年6月17日 │李志聰  │2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41  │97年6月27日 │李志聰  │3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42  │97年7月20日 │李志聰  │400,000     │ UA0000000│聯邦        │
├──┼──────┼────┼──────┼─────┼──────┤
│43  │97年7月24日 │李志聰  │300,000     │ UA0000000│聯邦        │
├──┼──────┼────┼──────┼─────┼──────┤
│44  │97年7月25日 │李志聰  │200,000     │ UA0000000│聯邦        │
├──┼──────┼────┼──────┼─────┼──────┤
│45  │97年7月23日 │李志聰  │300,000     │ DQ0000000│土地        │
├──┼──────┼────┼──────┼─────┼──────┤
│46  │97年7月23日 │李志聰  │300,000     │ DQ0000000│土地        │
├──┼──────┼────┼──────┼─────┼──────┤
│47  │97年7月26日 │李志聰  │400,000     │ UA0000000│聯邦        │
├──┼──────┼────┼──────┼─────┼──────┤
│48  │97年7月26日 │李志聰  │500,000     │ UA0000000│聯邦        │
├──┼──────┼────┼──────┼─────┼──────┤
│49  │97年7月27日 │李志聰  │200,000     │ DQ0000000│土地        │
├──┼──────┼────┼──────┼─────┼──────┤
│50  │97年7月27日 │李志聰  │4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51  │97年7月28日 │李志聰  │320,000     │ DQ0000000│土地        │
├──┼──────┼────┼──────┼─────┼──────┤
│52  │97年8月28日 │李志聰  │250,000     │ UA0000000│聯邦        │
├──┼──────┼────┼──────┼─────┼──────┤
│53  │97年9月25日 │李志聰  │300,000     │ DQ0000000│土地        │
├──┼──────┼────┼──────┼─────┼──────┤
│54  │97年9月8日  │李志聰  │1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55  │97年9月4日  │李志聰  │210,000     │ XC0000000│華南        │
├──┼──────┼────┼──────┼─────┼──────┤
│56  │97年8月28日 │李志聰  │3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57  │97年8月29日 │李志聰  │2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58  │97年10月21日│李志聰  │22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59  │97年10月15日│李志聰  │2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60  │97年10月3日 │李志聰  │100,000     │ DQ0000000│土地        │
├──┼──────┼────┼──────┼─────┼──────┤
│61  │97年10月3日 │李志聰  │400,000     │ DQ0000000│土地        │
├──┼──────┼────┼──────┼─────┼──────┤
│62  │97年8月2日  │李志聰  │1,000,000   │ DQ0000000│土地        │
├──┼──────┼────┼──────┼─────┼──────┤
│63  │97年12月9日 │李志聰  │32,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
│64  │97年6月26日 │李志聰  │200,000     │ DQ0000000│台北富邦    │
├──┼──────┼────┼──────┼─────┼──────┤
│65  │97年7月13日 │李志聰  │60,000      │UB00000000│聯邦        │
├──┴──────┴────┼──────┴─────┴──────┤
│        總     計           │22,817,1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2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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