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3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玟羽
- 選任辯護人
- 李金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4072號),因被告於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
易程序(98年度訴字第200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玟羽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列之支票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
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據此就本案而論,被告陳玟羽自民國97年起至
98年1 月間,以盜蓋技豐公司大小章於技豐公司支票偽造有
價證券之方式,供其清償或擔保個人在外之龐大債務,既係
基於一個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其所盜開如附表所示之
技豐公司支票行為彼此間復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盜開支票
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一個公共信用法益,是以被告全部犯行
應認定係接續犯。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前
段、第1 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而被告盜蓋技豐公司大
小章於技豐公司支票之偽造印文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
為,偽造有價證券後進而行使,依法條競合高度吸收低度關
係,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則為偽造有價證券吸收,又行使偽造
有價證券本即涵攝詐欺取財之成分,均不另論犯罪,是被告
僅論偽造有價證券罪即為已足。惟被告所為之犯行,金額雖
高達仟萬元以上,但受害者僅為少數人,兼以主要受害者技
豐公司代表人張言祥於100年8月15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問
:起訴書的附表一、二所列,被告所偽造的支票,是否確實
無誤?)我一開始看起訴書的時候,有對過應該都正確。(
問:你是否知悉被告偽造公司的支票,他的用意何在?)細
節不是那麼清楚,大概知道有把公司的錢拿出去,但是為了
要讓公司順利運轉,被告有開票出去外面借錢。(問:你知
道被告盜開公司支票向哪些人借錢嗎?)後來知道大概有3位
,1位是郭許寶蓮、李志聰、張文貞。(問:你是否知道被告
於本案發生後,有沒有陸續歸還這一些債主錢?)細節我不
是那麼清楚,後來我們有協議,但是主要是由被告負責去處
理債務清償。(問:你當初有參與被告跟他的債權人的協議
嗎?)最後我們在協議的時候,李志聰、郭許寶蓮有告訴我
每個月還1萬或2萬。(問:李志聰、郭許寶蓮有親口告訴你
嗎?)有。(問:就你所知,李志聰、郭許寶蓮有同意被告
還款的方式嗎?)有。(問:被告所偽造貴公司的支票,後
來都有回籠嗎?)我知道的大多都有回來,有一些票我去銀
行對查的時候,查不出那些票在那裡,但這幾年那一些票也
沒有人提示。(問:被告偽造公司的支票後,實際上造成公
司有多少的損害?)應該差不多快3000萬。(問:公司確實
只有損失這3000萬左右嗎?)是。(問:被告有清償這些部
分的損失嗎?)目前沒有。(問:被告向李志聰、郭許寶蓮
等債權人借錢,盜開公司票擔保,後來被告所借的款項無法
清償,現在才與李志聰、郭許寶蓮等債權人協議分期清償,
公司實際受有損害嗎?)還是有,因為被告盜開公司票擔保
向債權人借的款項後來無法歸還,當初在協議的時候,被告
僅負擔部分債務,我有答應李志聰、郭許寶蓮等債權人由公
司負擔部分被告所積欠的債務,所以我上面所說的3000萬就
是技豐公司代為清償的部分,所以還是算公司的損失。(問
:技豐公司有因被告盜開公司票造成銀行的拒絕往來戶而無
法再申請空白支票嗎?)沒有,目前還是有公司票可以用。
(問:被告所積欠技豐公司的款項,也就是說造成公司的損
失部分,你們有協議如何處理嗎?)沒有。(問:你的意思
是把他當作技豐公司的損失,因為你的管理不當?)我的想
法是我與被告本來就是朋友,我希望被告可以好好出社會工
作,如果有機會的話就賺錢還我,如果沒有機會的話就算了
。(問:你的意思是如果被告有繼續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如李
志聰、郭許寶蓮等人的債務,你願意原諒被告,如果法院給
被告緩刑的機會,你願意接受嗎?)願意。」等語(參本院
卷當日筆錄),被告在犯後本院審理期間,努力表現最大悔
意,與受害者均已達成和解,參以被告所犯罪之法定刑最低
度仍高達有期徒刑3 年,衡情度勢,本件即屬情輕法重,被
告所為顯可憫恕,是以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
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所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10
月。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本
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 年。至於被告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係屬偽造之有價證券,均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01條第2 項前段、第1項、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0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 │受款人 │ 金額(元)│ 票號 │ 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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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9月12日 │朋友 │36,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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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9月12日 │不詳 │72,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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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9月12日 │不詳 │47,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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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9月12日 │錢莊 │223,1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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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9月12日 │不詳 │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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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9月15日 │不詳 │32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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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9月15日 │不詳 │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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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9月16日 │錢莊 │44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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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年9月20日 │不詳 │630,000 │ 0000000 │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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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7年9月20日 │不詳 │500,000 │ 0000000 │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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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7年9月23日 │李志聰 │6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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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7年9月25日 │郭許寶蓮│200,000 │ 0000000 │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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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7年9月26日 │郭許寶蓮│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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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7年9月29日 │錢莊 │625,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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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7年9月29日 │錢莊 │6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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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7年9月29日 │錢莊 │72,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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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7年10月7日 │林麗華 │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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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7年10月20日│阿國 │4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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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7年10月25日│郭許寶蓮│100,000 │ 0000000 │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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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7年10月29日│李志聰 │25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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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7年11月1日 │阿裕 │525,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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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7年11月4日 │郭許寶蓮│500,000 │ XC0000000│華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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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7年11月20日│阿國 │1,5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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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7年11月25日│郭許寶蓮│200,000 │ 0000000 │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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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7年12月24日│孫小姐 │300,000 │ 0000000 │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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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7年12月6日 │崔姐 │225,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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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7年12月15日│邱總 │7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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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7年12月20日│阿國 │1,5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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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7年12月24日│孫小姐 │300,000 │ 0000000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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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7年1月20日 │阿國 │8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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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8年1月25日 │郭許寶蓮│200,000 │ 0000000 │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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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8年2月25日 │郭許寶蓮│200,000 │ 0000000 │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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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7年4月5日 │郭許寶蓮│1,500,00 │ UA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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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7年6月30日 │郭許寶蓮│45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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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7年8月25日 │郭許寶蓮│50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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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7年8月29日 │郭許寶蓮│50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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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7年9月5日 │郭許寶蓮│520,000 │ UA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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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7年9月22日 │郭許寶蓮│500,000 │ UA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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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7年6月15日 │李志聰 │1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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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7年6月17日 │李志聰 │2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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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7年6月27日 │李志聰 │3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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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7年7月20日 │李志聰 │400,000 │ UA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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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7年7月24日 │李志聰 │300,000 │ UA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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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7年7月25日 │李志聰 │200,000 │ UA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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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7年7月23日 │李志聰 │30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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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7年7月23日 │李志聰 │30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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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7年7月26日 │李志聰 │400,000 │ UA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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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97年7月26日 │李志聰 │500,000 │ UA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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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7年7月27日 │李志聰 │20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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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7年7月27日 │李志聰 │4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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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7年7月28日 │李志聰 │32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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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7年8月28日 │李志聰 │250,000 │ UA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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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7年9月25日 │李志聰 │30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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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7年9月8日 │李志聰 │1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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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7年9月4日 │李志聰 │210,000 │ XC0000000│華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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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7年8月28日 │李志聰 │3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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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97年8月29日 │李志聰 │2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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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97年10月21日│李志聰 │22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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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7年10月15日│李志聰 │200,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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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7年10月3日 │李志聰 │10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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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97年10月3日 │李志聰 │40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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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97年8月2日 │李志聰 │1,000,000 │ DQ0000000│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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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97年12月9日 │李志聰 │32,000 │ CG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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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7年6月26日 │李志聰 │200,000 │ DQ0000000│台北富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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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97年7月13日 │李志聰 │60,000 │UB00000000│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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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22,81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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