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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安勝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安勝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安勝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 條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且「執行已完畢者」,自不在減刑之列。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送執行後,刑期起算日期為民國92年8 月26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3年4 月15日,且先執行拘役,再執行徒刑,其後再接續執行另案(殺人未遂、妨害公務)所合併判處之有期徒刑6年8月(已減刑),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9年5 月27日,並於97年6 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既與受刑人另案(殺人未遂、妨害公務)所判處之罪刑合併計算假釋期間,依前開決議之說明,即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是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聲請減刑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就受刑人阮安勝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聲請減刑部分,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僅適用於兩以上「徒刑」併執行之情形,並不及於兩以上「拘役」或拘役、徒刑併付執行之情形(因拘役刑並無假釋之問題),自難比附援引,受刑人前開拘役刑業已執行完畢,自無從依法減刑,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拘役50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38 條      │刑法第140 條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10月28日      │91年10月28日      │
├───────┼─────────┼─────────┤
│偵  查  機  關│臺北地檢92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2年度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第1064號          │第1064號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2年度易字第545 號│92年度易字第545 號│
│事實審├───┼─────────┼─────────┤
│      │判  決│92年6 月12日      │92年6 月12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2年度易字第545 號│92年度易字第545 號│
│判  決├───┼─────────┼─────────┤
│      │確  定│92年7 月12日      │92年7 月12日      │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要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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