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7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7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國義
- 選任辯護人
-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義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國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且於緊密時間內涉有多次竊盜犯行,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 年6 月17日裁定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 月15日裁定自同年9 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經本院審理後,於同年10月31日判決被告連續犯竊盜罪及犯竊盜罪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現尚未確定)。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然存在,應自100 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