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億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億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億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坦承侵占遺失物犯行,否認其餘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由被告於本院100 年6 月23日訊問程序及今日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觀之,本件被告並未居住在戶籍地,須另覓棲身之所,顯居無定所,足認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8 月1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4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15日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