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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許泰誠蕭涵勻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億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億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億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坦承侵占遺失物犯行,否認其餘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由被告於本院100 年6 月23日訊問程序及今日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觀之,本件被告並未居住在戶籍地,須另覓棲身之所,顯居無定所,足認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8 月1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4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15日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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