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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俊明林孟皇紀凱峰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參加人
羅文志
參加人
彭桂美
共同送達代收人
羅鵬程
被告
楊繼昌

      辛美娟

      曾潔慧

      李籃雪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及聲請擴張聲明狀有關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及李籃雪紅部分之記載。

二、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及李籃雪紅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及李籃雪紅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關於涉嫌操縱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佳必琪公司)股價之部分,均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均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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