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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黃俊明林孟皇紀凱峰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羅文志楊繼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參 加 人 羅文志 彭桂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羅鵬程 被   告 楊繼昌 辛美娟 曾潔慧 李籃雪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及聲請擴張聲明狀有關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及李籃雪紅部分之記載。 二、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及李籃雪紅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及李籃雪紅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關於涉嫌操縱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佳必琪公司)股價之部分,均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均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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