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 參加人
- 羅文志
- 參加人
- 彭桂美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羅鵬程
- 被告
- 楊繼昌
辛美娟
曾潔慧
李籃雪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及聲請擴張聲明狀有關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及李籃雪紅部分之記載。
二、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及李籃雪紅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繼昌、辛美娟、曾潔慧及李籃雪紅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關於涉嫌操縱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佳必琪公司)股價之部分,均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均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