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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何俏美劉素如吳勇毅

原告
朱心綺
法定代理人
朱易震
被告
闕登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被 告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30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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