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自字第35號
- 自訴人
- 陳忠政
- 自訴人
- 廖冠綸
- 共同自訴代理人
- 王琛博律師
- 被告
- 達瓦才仁尼泊爾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被害者而言,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30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而法人與自然人、法人與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間,均係不同之權利主體,彼此所享之權利或所負之義務應屬個別,自不得混為一體,若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即不得提起自訴。另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34 條、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自訴人陳忠政、廖冠綸自訴主張被告達瓦才仁以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董事長之身分,在該基金會官方網站刊登附件所示之系爭文章,指述「所謂『赤珠』是原甘丹寺強孜札倉(北學院)的僧侶... 在臺灣期間自稱『赤珠』,並與一女性發生性關係而破戒還俗。其後,他不僅沒有如一般人那樣以知恥之心羞愧地脫下僧服,反而變本加厲地自封『大乘法王』等頭銜,並將其左右的追隨者封為『活佛』,而這些所謂的『活佛』,如同赤珠作為,不斷地變換『轉世』身分,層層加碼,如同兒戲。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 」等語,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然查,自訴人2 人於本院自承既非所謂在臺灣自稱「赤珠」之僧侶、又非所謂被「赤珠」封為「活佛」之左右追隨者(見本院101 年4 月20日訊問筆錄),雖其2 人曾隨狀檢附「義雲高大師國際文化基金會」之會員年費收據等資料,然內政部業已函覆本院該基金會並非該部所屬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故無相關立案資料(見卷附該部函文),則該基金會既在我國無立案,自訴人2 人又僅是會員(依所附會員資料編號,顯然該基金會會員不止自訴人2 人而另有多人,且該基金會係設址在美國),惟自訴人迄今未提出具有代表該基金會提出本件自訴之權限之相關事證,甚而未釋明該基金會就是被告文章所指之「義雲高集團」,即便上述文章可能損及所謂赤珠、活佛或義雲高集團之名譽,但依據首揭說明,自訴人2 人均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更不能因其2 人傳教時遭人質疑此事,即認其2 人名譽直接受害(另中華瑪倉正覺佛學會、中華西密佛教般若菩提會均曾就相同文章對被告提出自訴,而經本院分以101 年度自字第31號及101 年度審自字第20號判決不受理,其理均相同,可一併參照),從而,自訴人2 人並非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依法本不得提起自訴,是依據首揭法律明文規定,本件自訴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