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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思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3 月27日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2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思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不服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210 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明:「容理由後補」),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民國101 年5 月7 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該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於同年月9 日合法送達至上訴人所在之監所而由上訴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該裁定既亦合法送達,所訂補提理由書期限亦已於101 年5 月14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玉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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