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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俊明林孟皇紀凱峰

原告
卓佳蓁
被告
臺灣川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筱玲
被告
陳美樺

       張聖文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楊筱玲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其中被告楊筱玲、陳美樺係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判決。另被告張聖文係於101 年7 月31日經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案號為101 年度金簡字第5 號),檢察官於同年8 月22日提起上訴繫屬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02 年1 月15日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簡上字第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原告於101 年8 月31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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