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徐億瑩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61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94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徐億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為實體審理並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聲請人拘役40日,並於100 年12月9 日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是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616號判決,既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且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揆諸前揭規定,本案再審之管轄法院應為最後審理事實之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