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6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瑋桓林怡伸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自字第65號

自訴人
蘇仲賢
被告
黃水永
選任辯護人
許如瑩律師

      呂榮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述。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蘇仲賢提起本件自訴之始,固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委任吳姿璉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人業於101 年12月24日具狀向本院表示終止與前揭自訴人代理人之委任關係,有刑事終止委任狀1 紙附卷可稽。嗣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5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自訴代理人,而該裁定已於101 年12月29日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按期補正,從而,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石珉千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6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