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7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7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兼具保人
- 朱德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德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朱德星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