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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7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7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兼具保人
朱德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德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朱德星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72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