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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素如徐淑芬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自字第13號

自訴人
吳高美蓉
被告
郭憲文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郭憲文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吳高美蓉對被告郭憲文提起本件詐欺案件之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