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少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一0一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68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一0一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