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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岳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5615 號、第256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岳融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鍾岳融知悉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係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成分內容詳如附表編號一及二備註欄所示),不得持有,竟分別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㈠、於民國100 年4 月17日晚間8 時許,在臺北巿中山區○○○路、錦州街口,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華」之成年男子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後,即未經許可持有之,嗣於翌日即同年月18日凌晨2 時許,在臺北巿中山區○○○路○ 段65巷13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
㈡、於100 年7 月20日凌晨1 時許,在臺北巿林森北路之金聰酒
    店內,再向「阿華」購得含第二級毒品MDMA、MDA 及MDEA成
    分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後,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同
    年月26日晚間7 時20分許,在臺北巿中山區○○○路○ 段59
    巷21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一、㈠及㈡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鍾岳融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明確,並有扣案證物相
    片各1 張在卷可憑,且經扣得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可
    資證明。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附表編號二
    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MDA 及MDEA成分等情,有
    附表編號一及二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
    自白其持有第二級毒品,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及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㈠及
    ㈡部分,被告購入及查獲時間均不同,顯係行為個別、犯意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其持有
    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數量不少,危害非輕,又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兼衡其智識、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
    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
    一及二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如各該備註欄所示,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
    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
│一  │藍色圓形錠劑│貳粒  │㈠、總淨重0.5370公克,取樣0.0022公克,餘重0.53│
│    │            │      │    48公克。                                  │
│    │            │      │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
│    │            │      │㈢、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4 月27│
│    │            │      │    日航藥鑑字第1002338號毒品鑑定書。         │
├──┼──────┼───┼───────────────────────┤
│二  │粉紅色藥錠  │拾顆  │㈠、由外觀檢視並無差異,總毛重2.80公克,隨機選│
│    │            │      │    取藥錠3 顆,予以編號A-1 至A-3 ,各取0.02公│
│    │            │      │    克化驗,餘2.74公克。                      │
│    │            │      │㈡、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MDA 及MDEA成分。    │
│    │            │      │㈢、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 年9 月6 日北市鑑毒字│
│    │            │      │    第163號鑑驗通知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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