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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6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偉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蘇偉傑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101年度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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