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愛力根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峯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志平律師
- 被告
- 葉正元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01 年度自更㈠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正元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101 年度自更㈠字第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