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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因贓物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紀文惠李殷君羅郁婷

原告
愛力根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峯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志平律師
被告
葉正元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01 年度自更㈠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正元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101 年度自更㈠字第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官逸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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