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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瀆職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惠霞古瑞君解治蕙

原告
富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代表人
謝諒獲
被告
胡再發
被告
胡欣怡
被告
吳紹禎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 年度自字第74號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等上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解治蕙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自字第7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