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秉志
- 被告
- 張弘祥
上列被告張弘祥因本院102 年度審簡上字第6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9號
上列被告張弘祥因本院102 年度審簡上字第6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