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2313 號),本院受理後(102 年度簡字第3591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忠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2313 號),本院認不宜逕行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簡字第359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核與告訴人屈煒程、陳永順證述之情形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拘無著,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復因竊盜案件經警查獲,實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5日起執行羈押,俟被告於103 年7 月11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於103 年9 月15日起因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存而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3 年10月14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參酌被告與檢察官對被告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可因具保、責付而足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11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