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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慧芬江俊彥陳勇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麥桂香
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麥桂香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所明定。又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且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79年度臺抗字第476 號、88年度臺抗字第166 號、92年度臺抗字第345 號裁定參照)。是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進行、證據調查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進行、證據調查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是否因此受影響,作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麥桂香因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4 月21日發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等境管機關,限制其出境(含出海,下均同),並於起訴後經本院於101 年9 月20日發函繼續限制其出境。是聲請人現仍為本院限制出境中,合先敘明。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至5 款關於禁止「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及「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及違反同法第1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關於禁止「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者。」等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之行為,業經本院審理終結,認聲請人前揭犯罪行為之事證明確,於102 年3 月28日諭知聲請人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3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給付國庫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確定在案(同案被告周樹人部分尚未確定)。是本院審酌本件案情後,認已無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惟另考量本案業已判決確定,為擔保聲請人嗣後能到案接受前揭刑罰執行,經審酌聲請人之入出境情形(見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41號卷第63頁所附聲請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示)、資力,及聲請人另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另案(102 年度訴字第8 號)審理中(見本院卷第6 頁)等情,認為兼顧本案後續之刑罰執行及聲請人遷徒或行動自由之人權保障,並審酌公訴檢察官就本院函請對於聲請人本件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表示意見,函覆稱如本院准予解除聲請人之出境限制,請改命聲請人具保100 萬元等意見(見本院卷第5 頁),認聲請人以如前揭聲請狀所載之事由,聲請准予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處分,尚非無理由,惟應附加命其提出保證金之限制,並認公訴檢察官認應命聲請人提出100 萬元保證金之金額,核屬過高,經審酌前揭各情後,認以命聲請人提出2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解除其限制出境為當。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