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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惠霞溫祖明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忠明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3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忠明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忠明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之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與審判,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 年3 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加重竊盜罪等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決認定屬實並判處有期徒刑10年、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 月在案,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所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亦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遭重罪宣判,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堪見仍有逃亡之虞,是認前揭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爰自103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解怡蕙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