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蔡式輝 住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
- 被告
- 鄭水來 住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
陳洪章 住臺北市中正區臨沂街8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鄭水來之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被告陳洪章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原告聲請將該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