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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崔玲琦王鐵雄黃志中

原告
蔡式輝 住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
被告
鄭水來 住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

      陳洪章 住臺北市中正區臨沂街8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鄭水來之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被告陳洪章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原告聲請將該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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