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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彭慶文朱家毅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原告
柯建銘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被告
黃世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智暉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6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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