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 原告
- 柯建銘
- 訴訟代理人
- 曾勁元律師
- 被告
- 黃世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