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秦頤強
- 被告
- 林明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93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93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