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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

發掘墳墓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若溱
被告
姚健民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瑞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發掘墳墓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發掘墳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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