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 原告
- 張錦華
- 被告
- 花繼志
張瑞軒
郭志鑫
許秀卿
花怡婷
劉峰賓
謝正聲
蕭志明
賴文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3年度金訴字第4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張瑞軒
郭志鑫
許秀卿
花怡婷
劉峰賓
謝正聲
蕭志明
賴文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3年度金訴字第4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