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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彭慶文文家倩李鴻維

附民原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附民被告  林榮逢

      黃高正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257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林榮逢、黃高正被訴背信等案,業經本院以103年
    度易字第25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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