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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呂政燁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秦頤強
被告
林明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93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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