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鶴年
- 選任辯護人
- 潘東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葉鶴年業於民國105 年2 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 、123 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退併辦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104 年度偵字第6908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移請併辦之事實,與本件係屬裁判上一罪,因而將該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前開經起訴之犯行,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