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若溱
- 被告
- 姚健民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瑞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發掘墳墓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
上列被告等因發掘墳墓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