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附民原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附民被告 林榮逢
黃高正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257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林榮逢、黃高正被訴背信等案,業經本院以103年
度易字第25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