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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蔡明村
被告
李新發

      李俊威

      李沼錡

      郭志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3年度金訴字第4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李俊威、李沼錡、李新發等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等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惟因其等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各係與被告郭志鑫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各與被告郭志鑫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李新發、李俊威、李沼錡等部分,亦均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9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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