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 原告
- 蔡明村
- 被告
- 李新發
李俊威
李沼錡
郭志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3年度金訴字第4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李俊威、李沼錡、李新發等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等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惟因其等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各係與被告郭志鑫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各與被告郭志鑫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李新發、李俊威、李沼錡等部分,亦均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