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宜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4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侯宜男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上午8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信義區中坡南路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忠孝東路五段790 巷47弄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前方告訴人施美好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頸、左肩、左腰、左臀、左膝酸痛合併頭暈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