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受刑人
- 鄭明忠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鄭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103 年度執字第6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明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亦為同法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鄭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 月18日當庭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交保,被告自行出具現金5,000 元後,當庭交保釋放;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1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635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北地檢署103 年3 月18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堪認無誤。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被告戶籍地(臺北市○○區○○街000 號)及居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能尋獲被告,有送達證書2 紙、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附卷可考。此外,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所示,被告並無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綜上,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將被告繳納之5,000 元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