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四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893、10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四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7893、10022 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卓育璇